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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三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序号17)整改验收公示

发布日期:2025-06-09   来源: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序号17已完成整改并通过验收现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期2025年6月10日至6月23日(10个工作日,监督方式沧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监督电话:2051006,邮箱:czshbjdcb@163.com,通信地址: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54号。

一、整改任务

整改问题:城管部门在城市雨污分流、城市清扫保洁方面还存在短板弱项,对渣土车辆底数不清、违规行为查处不力,存在渣土车辆非法运营现象。

整改目标:完成雨污分流摸排问题改造;城市清扫保洁规范化,渣土车监管手段科学合理,底数清晰,规范运营。

整改时限:2024年12月底

二、整改实施主体

牵头单位: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公安局,运河区、新华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

三、整改情况

(一)中共沧州市委于2023年9月17日召开了专题会议,就城区雨污分流工作进行专项安排部署。市城管局按照工作部署于2023年10月上旬完成了城区雨污分流情况排查并形成报告,报市委市政府;2023年11月25日针对摸排情况分类施策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按照2024年1月15日市委专题会议精神,2024年4月7日我局组织实施了庭院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工程,2024年7月,雨污分流改造全部完工,共改造老旧小区、企事业单位、餐饮酒店等场所共计260处。

(二)2024年10月份,积极采购、配置152辆新能源环卫车辆,持续开展“洗路”行动,充分发挥新车优势,主次干道洗扫效果明显,实现了“路见本色”。加大机械化清扫保洁,合理安排作业模式和作业时间,满足作业要求的车辆全部上路作业,充分利用早晨和夜间便于清扫保洁作业的有利时机,开展联合作业,努力降低扬尘污染。同时注重以考促评、以考促效,强化监督考核力度,将主城区环卫市场化可运行的环卫作业车辆全部接入智慧环卫车辆监管系统平台,并安排专人盯守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推送,及时整改并列入考核进行处罚。

(三)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渣土车管理工作,根据2024年5月22日市生态办出台的《沧州市2024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工作要求,我局制定了《沧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办法》中要求仅允许新能源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由市城管局纳入监管平台动态管理)进入中心区域,即南绕城(307 国道)、新安大道、渤海路、经八路合围区域内(不含上述道路)开展建筑垃圾运输业务从审批程序上坚决杜绝非新能源渣土车进入中心城区作业,从政策落实上引导渣土运输企业逐步推进新能源渣土车推广使用。从执法检查上,及时查处限行区内作业的黄牌渣土车,及违规运行的渣土车。同时,积极同我市渣土运输企业沟通协调,宣传鼓励,积极采购新能源渣土车。截止到2025年5月20日,沧州市智慧城管工程车辆管理系统中包含建筑运输企业40家、备案渣土车663台,新能源车辆201台。

    四、验收情况

2025年6月6日,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此问题进行现场验收,各项整改措施均落实到位,实现既定整改目标,已完成整改,拟同意通过自查验收。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