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印发《沧州市主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操作细则(试行)》的
通 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实现招标项目“评优定优”目标,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主城区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沧州市主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操作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供参照执行。
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1月6日
附件
沧州市主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评定分离”操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省规范与创新招投标试点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工作,根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省住建厅《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冀建市函﹝2021﹞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主城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评定分离”是指将评标和定标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其中评标阶段,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比较评审后,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定标候选人,并出具评审意见;定标阶段,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定标候选人,结合项目规模、技术难度等因素,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择优确定中标人。
“评定分离”的宗旨是落实招标人的主体责任,实现权责对等。
第三条 我市主城区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或材料采购以及工程总承包项目,全部实施“评定分离”。
鼓励非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根据项目自身情况实施“评定分离”。
第二章 评标方案
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使用省市制定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定分离”的评标定标方法和程序等内容。
第五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比较和评分,推荐无排序的定标候选人,推荐数量原则不超过3名,具体数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三章 定标方案
第六条 定标委员会职责。定标委员会应当遵循权责统一、公平公正、廉洁高效、科学择优、民主决策的原则,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和程序,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中确定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对定标结果负责,并向招标人提交定标报告。定标报告中应包括:工程基本情况、对定标候选人的考察报告(如有)、定标时间地点、定标方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定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名单(有排序)、拟中标人等内容。
第七条 定标因素。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概况和自身实际需要选择定标因素,具体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以下定标因素供参考。
(一)价格因素。主要包括投标人的商务报价高低、主要材料报价的合理性、不平衡报价情况等。
(二)企业实力:包括企业规模、行业排名(如有)、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近几年营业额、利税额、财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方面。
(三)企业信誉:包括企业信用评分、获得各种荣誉、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同时应重点关注近几年的不良信息,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各种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建设单位对其不良行为记录、履约评价不合格记录以及其他失信记录。
(四)拟派团队履约能力与履约水平:包括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团队人员的资信实力,可通过陈述、答辩等方式对拟派项目负责人的工作能力、管理水平和职业素养进行考核。采用陈述、答辩的,应事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考核人员组成方式、考核项目、评定等级等事项。
(五)投标方案优劣。施工类项目主要包括技术标情况、工程建设时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方案、科技创新应用及主要材料品牌等;设备货物类项目主要包括拟投材料和设备技术参数、性能、备品备件完善程度、维修保养等配套服务;勘察服务类项目主要包括勘察方案(勘察手段、方法及工艺)、工作流程、难点及建议等内容;设计服务类项目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对安全、绿色、节能、环保、功能、技术、经济和美观等综合设计;监理服务类项目主要包括监理大纲的科学性、合理性、针对性、先进性等。
(六)考察报告(如有)。
(七)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评标报告)。
(八)招标人认为需考量的其他要素。
第八条 定标方法。
(一)投票定标法。包括直接票决和逐轮票决等方式。
1、直接票决定标:定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定标因素直接投票或评分定标,经评审比较后汇总所有定标委员会成员得票数(评分值),对定标候选人按总票数(总分)从高到低排序,进行一次性票决排名。
票决宜采取记名投票计分法,即各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择优排序进行打分,最优的N分,其次的N-1分,依此类推(N一般不超过3),按总分高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总票数(总分)相同且影响中标候选人确定的,可由定标委员会对总票数(总分)相同的单位进行再次票决确定排名。
2、逐轮票决定标: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因素对各定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较后,采取多轮投票的形式,逐轮推荐一定的数量的定标候选人进入下一轮票决,直至确定中标人。
逐轮票决可以采用逐轮择优推荐,也可以采用逐轮淘汰后推荐。票决排名可以采取投票计分法,具体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逐轮票决过程中,单轮出现总票数(总分)相同且影响推荐的,总票数(总分)相同的单位可以均进入下一轮票决,也可以由定标委员会对总票数(总分)相同的单位进行再次票决确定进入下一轮的候选人。
(二)集体议事法。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主任,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充分发表意见并作书面记录,最终由定标委员会主任确定中标候选人及排序。集体议事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议事规则。选定的中标人投标报价明显高于其余中标候选人的,应在定标报告中阐述具体理由,报价明显高于量化标准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三)其他方法。招标人可以将上述定标方法组合使用,也可以结合项目特点和自身实际,本着积极稳妥、公平公正、择优选取的原则,制定其他定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四章 定标程序
第九条 定标成员库的建立。招标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定标成员库,成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招标人(不含招标代理机构)、项目业主或者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工程技术(经济)人员。
(二)招标人(或使用单位)本系统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系统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第十条 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应当从招标人定标成员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成员数量为五人以上单数。
招标人(不含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可以从本单位直接指定部分定标委员会成员,但总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定标委员会应当在定标会上推荐主任,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主任,承担定标过程中的管理责任。
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定标委员会成员与定标候选人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定标客观公正的,应主动申请回避。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定标委员会成员。
第十一条 定标会议的召开。定标会议应于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召开,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介绍项目情况、招标及评标有关情况;定标委员会审阅评标报告等有关材料;定标委员会按照定标标准和方法择优确定中标人并出具定标报告。
定标会议须全程录音、录像和现场监督。招标人应组建不少于两人的监督小组(本单位如有纪检监察部门,应由该部门人员组成),全面对定标办法、定标人员组成、定标会议召开等定标全过程进行监督,发现异常情况或有不廉洁行为的,及时向本级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招标人要强化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对整个招标过程和定标结果负责,及时做好定标过程中的音视频及文字记录,并形成定标报告,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中标人的确定。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中标候选人名单(有排序)、评分情况、被否决的投标人名称及否决原因、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内容。
公示期内对公示结果异议的提出和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中标候选人公示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确定中标人。
第十三条 中标公告和备案。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定标,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公告发布时间与中标通知书签发时间应当一致),中标结果公告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中标价、项目负责人、质量标准和工期等内容。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招标人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含定标情况报告和音像资料)。
第五章 责任与管理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将定标工作全流程纳入重要工作议程,认真研究、精心部署、制定保障措施,全面组织落实,确保定标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建立履约评价机制,对中标人在项目履约过程中的投标承诺是否兑现、工期、质量安全管理、变更及造价控制、协调配合与服务等情况进行跟踪核查,评估招标效果,优化后续定标方法。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定标活动进行检查,加强“评定分离”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操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此前市城管局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与本操作细则不一致的,以本操作细则为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策解读:《沧州市主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操作细则(试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