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管区每户限养一只 遛狗须拴绳挂牌
——《沧州市养犬管理办法》解读
提示:《沧州市养犬管理办法》2020年12月29日经市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21年2月15日施行。这是我市关于养犬管理的一部政府规章,是我市养犬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便于社会公众理解和掌握,现对《办法》有关内容进行解读。
严格管理区禁养52种烈性犬和大型犬
由于城市区和各县城的主城区养犬管理问题较为突出,《办法》将养犬管理区域划分为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本市城市区的建成区(以运河区、新华区、开发区、高新区主城区为中心,以渤海西路—新安大道—307国道—枣乡大道—海河西路—307国道南绕城—经八路—沧州北绕城公路—渤海东路为边线的内侧所有区域)和各县城的主城区为严格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办法》规定:严格管理区内,提倡不养犬。居民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户”以“房”为单位结合户口本认定,即“一套房一个户口本限养一只犬”。一般管理区没有养犬数量限制。
烈性犬和大型犬,伤人风险高,容易对他人造成视觉上的恐惧。《办法》规定:严格管理区内,居民个人禁止养危险犬、大型犬。包括獒类、德国杜宾犬等52种(类)烈性犬、大型犬,以及其他成年犬肩高(正常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直线距离)超过45厘米(含45厘米)的大型犬。但中华田园犬、拉布拉多、金毛、哈士奇、边境牧羊犬、苏格兰牧羊犬、史宾格、萨摩耶犬8种犬可以饲养。市公安局和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办法》授权,确定烈性犬、大型犬品种名录、标准。
已经饲养的纳入烈性犬、大型犬目录的犬只,居民养犬超过限养数量的,《办法》实施后,由养犬人通过送交给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等方式,在30日内自行处理。
养犬须按规定办证年检,犬只须植入电子标识
很多养犬人反映,养犬办证登记和免疫要跑两个部门,很麻烦。《办法》也提出,为方便养犬办证登记,免疫证和登记证将两证合一,通过设立一站式养犬管理服务场所,让养犬人进一个门完成登记、免疫、芯片植入、发放智能犬牌、年检等全部事项。
养犬登记有效期一年。期满前30日,养犬人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犬只,到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其设置的养犬管理综合服务场所申请办理年检。
《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依法履行犬只狂犬病免疫义务。未按规定对犬只进行免疫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以前,犬只咬人后,可能不容易找到养犬人,但是《办法》规定,犬只植入电子标识,即可追溯管理,为今后行政执法活动提供了帮助,也是对随意遗弃犬只行为的约束,同时为养犬人寻找遗失或丢失的犬只提供服务和保障。
遛狗要戴嘴套并拴犬绳,须避让老人孕妇儿童
养犬行为规范是《办法》的重要内容,是实现立法目的的重要体现。具体包括:携犬只出户时,在犬只颈部佩戴公安机关发放的智能犬牌,并使用犬绳(链)牵引犬只,束犬绳(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携犬只出户时,须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在楼道、电梯以及其他拥挤场合,应当为犬只佩戴嘴套并收紧犬绳(链),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犬只;携犬出户时,应当携带必要工具,及时清除犬只粪便;不得携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单位养犬的,不得出院遛放。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犬只进行收容管理。
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度残疾人士饲养扶助犬的,不受以上限制。
为约束一般管理区养犬行为,《办法》还规定:在一般管理区,烈性犬、大型犬应当实行拴养或者圈(笼)养,一般不得携犬出户;烈性犬、大型犬因免疫、诊疗等原因确需外出的,养犬人应当为犬只佩戴嘴套并束犬绳(链)或者装入犬笼。一般管理区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不得进入严格管理区,犬只因病到严格管理区诊疗的除外。
犬只伤人须承担治疗费用及赔偿
《办法》规定,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犬只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就医,依法承担治疗费用及相关赔偿责任。
养犬人应将伤人犬只交由公安机关收容,由农业农村部门进行狂犬病留验观察,收容期间的饲养等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近年来,犬只伤人引发的民事纠纷和事件越来越多,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为犬只投保“犬只伤人责任保险”,可以预防并减少因犬伤人引发的民事纠纷,保障被犬伤害人得到及时救治,减轻养犬人的经济负担。《办法》提倡投保犬只责任险。为此,市公安局协调中国人保沧州市分公司,专门设置了犬只伤人责任险的险种。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对在严格管理区,个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在禁养场所和区域养犬的;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年检或者变更、注销手续的;携犬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和区域等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形,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